镇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镇 市监 罚告 字〔 2022〕 211 号
贵州福佳乐商贸有限公司镇远福佳乐分公司(彭长丽):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贵州福佳乐商贸有限公司镇远福佳乐分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实际负责人为彭长丽。其销售的贵粮人香米22.5kg两袋、生产日期:2022/02/07;保质期:春夏3个月、秋冬6个月;贵粮人香米9kg一袋,生产日期:2022/02/07,保质期:春夏3个月、秋冬6个月;新世香米一袋,生产日期:2021/12/09 ,保质期:6个月。从消费者提供的采购票据和实物产品,以及负责人彭长丽对消费者提供的采购票据和实物产品认可,消费者在购买贵粮人香米时的日期为2022年7月5日,属于春夏季节,按照保值期,春夏3个月,属于超过保质期。上述证据可以体现其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涉案大米货值金额为403元,违法所得为170元。
上述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即“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以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本局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柒拾圆(¥170.00元)整;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0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 ,视为放弃此权利。
办案人员: 吴昌琴、王欣 联系电话: 0855-5717329
2022 年 11 月 15日